首页 >> 刑事法治论(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陈兴良刑法研究专著系列) >> 刑事法治论(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陈兴良刑法研究专著系列)全文阅读(目录)
大家在看 上门女婿 斗破苍穹 凡人修仙传 斗破苍穹 吞噬星空 完美世界 一念永恒 斗罗大陆III龙王传说 蛊真人 直播之摸金校尉 
刑事法治论(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陈兴良刑法研究专著系列) 陈兴良 -  刑事法治论(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陈兴良刑法研究专著系列)全文阅读 -  刑事法治论(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陈兴良刑法研究专著系列)txt下载 -  刑事法治论(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陈兴良刑法研究专著系列)最新章节

四、冲突:在民意与法意之间(1/2)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 用户书架

刑事司法体制改革是社会变革的一部分,与社会息息相关,应当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同。但正是在这一点上,民意纷扰,尤其是随着媒体,包括网络媒体的介入,呈现出种种乱象。在此,存在一个如何正确处理民意与法意的关系问题。

(一)司法对民意的吸纳与排拒

民意,顾名思义,是指民众意志或者意见,它本来是一个政治学上的概念。例如卢梭就曾经提出过公意的概念,并将其与众意加以区分,认为公意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利益,是个别意志的总和。民意与卢梭所说的公意和众意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又不能完全等同。我国学者指出:民意是社会上大多数成员对与其相关的公共事物或现象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称。在一个民主社会,司法应当获得社会认同。因此,司法必然受到民意的影响。当然,司法与民意的关系是十分复杂的,这主要是由司法的精英性和民意的大众性之间的矛盾所决定的。

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对司法发生影响的民意,主要表现为民愤与民情:前者是不利于被告人的民意,后者是有利于被告人的民意。司法机关如何正确面对这种民意,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在佘祥林案中,“死者”的亲属上访并组织了220名群众签名上书要求对“杀人犯”佘祥林从速处决。而在滕兴善案中,当年曾有百名村民签名要求“枪下留人”。这些民意都想影响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当然也都没有完全实现。因为司法是专门性的工作,作为非专业人员的公众是难以对专业问题作出判断的。在这个意义上说,司法对于民意不能盲目附和,而应与之存在一定程度的间隔。220名群众签名要求对佘祥林从速处决,是以佘祥林是杀人犯这一事实为前提的,而这一事实恰恰是司法机关应当通过司法活动予以判定的。在杀人罪不能成立的条件下,对于从速处决的民意是决不能听从的。因为一旦出现冤案,责任者是司法机关而非民众,民众的意见只是一种参考。

中国的司法宣称是人民司法,因此法院是人民法院,检察院是人民检察院。在这种情况下,民意如何在司法活动中得以体现,确实是值得研究的。在司法改革中,中国的法院在重建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国的检察院在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这种制度,吸纳民意的合理成分,使审判与检察获得某种正当性,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做法。

(二)作为民意载体的媒体

在现代媒体发达的社会,民意得以更为广泛、更为迅速,并且以一种难以控制的方式聚合,从而爆发出巨大的精神能量。由此而引发出一个媒体与司法的关系问题,成为法治建设中面临的两难问题。由于司法腐败的一定程度的存在,对司法活动进行社会监督成为必要。媒体就是社会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由此而获得了正当性。但我们也必须看到媒体在商业化的背景下,不再是一个中立者,而有其特殊利益之所在,对发行量与点击率的追求,都使媒体可能成为一种炒作工具。而媒体的恶意炒作,可能对司法造成某种不正当的外在压力。

在刘涌案中,媒体深深地介入其中。我国学者曾经对刘涌案的司法进程中媒体报道的情况作过梳理,并对刘涌案的舆论生成以及这种社会舆论对刘涌案的影响进行了考量。可以说,刘涌案的司法进程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媒体的左右,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再审改判。当然,如果说刘涌案的最终司法结局就是媒体以及社会舆论导致的结果,则并不尽然。媒体并不能最终决定结果,决定判决结果的是某种权力。正如我国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最高法院提审刘涌案并最终判处刘涌死刑,媒体的所谓舆论监督可能仅仅是一个表面的东西。与其说最高法院的提审和改判是媒体报道和舆论促使的结果,毋宁说是政治势力之间较量的结果。在关于刘涌案的媒体炒作中,我所关心的是社会舆论是如何生成的。对刘涌案的媒体报道,并非始于辽宁法院二审改判以后,而是在铁岭中院一审判处之前。大量的媒体报道了沈阳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对刘涌案在侦查、起诉等各个阶段和环节的情况,以及公安机关披露的刘涌犯罪集团的种种犯罪事实。换言之,对刘涌案媒体报道的基本素材来自控方的披露。正是这些未经庭审的所谓犯罪事实塑造了公众对刘涌等的基本印象,以后大众对辽宁高院二审改判的不满也主要是建立在对刘涌案的媒体报道基础之上的。

通过刘涌案应当对媒体与司法的关系进行反思。媒体既要表达民意,行使对司法机关的舆论监督权,又要尊重司法活动的规律,这确实是一个难题。当然,我们不要轻易地指摘媒体,毕竟公众是通过媒体而获得知情权的满足的。我们更不能简单地指责媒体干涉司法独立,或者媒体审判。问题还是在于司法机关本身:对于未经审理的案件材料控方能否披露给媒体大肆报道?使判决附和媒体是媒体之过还是裁判者之过?这些问题都值得深思。更为重要的是,应当建立起规范媒体与司法关系的法律规则,使两者之间形成良性互动,这才是人民之幸。

小主,这个章节后面还有哦^.^,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后面更精彩!

喜欢刑事法治论(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陈兴良刑法研究专著系列)请大家收藏:(m.zhuiyo.com)刑事法治论(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陈兴良刑法研究专著系列)追哟文学更新速度全网最快。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 存书签
你可能会喜欢 凡人修仙传 蛊真人 斗破苍穹 斗罗大陆III龙王传说 诡秘之主 直播之摸金校尉 轮回乐园 星汉灿烂,幸甚至哉 青葫剑仙 宇宙职业选手 完美世界 完美世界 万古神帝 短篇合集 赘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