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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区矫正的规范分析(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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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和《办法》第2条的规定,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根据这一概念,我国的社区矫正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社区矫正的性质

我国将社区矫正界定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它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一种行刑活动。因此,只有从行刑活动的意义上才能正确地理解我国的社区矫正。因此,社区矫正将非监禁化的行刑方式提到了一个重要位置,对于我国以监禁为主的行刑方式的理念是一种冲击。我认为,我国之所以强调并重视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化的行刑方式,主要是基于以下三点考虑:一是化解社会矛盾。适用于社区矫正的犯罪人,大多是犯罪情节较轻的,有些犯罪情节较重也已经经过长期监禁具有较好的矫正效果,当然也有个别是由于存在某种客观事由。对于这些情节较轻的犯罪人,实行关押没有必要,也不利于对他们的教育改造。从化解社会矛盾的实际需要出发,对他们采取社区矫正,即是对犯罪人的一种感化,也是对被害人的一种安抚,能够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尤其是我国提出了建构和谐社会的目标,社区矫正与这一社会建设目标的方向是完全吻合的。二是弥补监禁刑的不足。我国对罪犯主要适用监禁刑,但监禁刑的矫正效果并不尽如人意,重新犯罪率较高。当然不能因为监禁矫正效果不佳而否定监禁矫正的合理性与正当性,而是可以通过提高监禁矫正的质量逐渐地解决这个问题。但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人来说,不应对他们再实行监禁,而是应当通过非监禁的方式进行矫正,社区矫正就是这种一种非监禁的矫正措施,只要措施得当,是能够取得较好的矫正效果的。三是降低行刑成本。相对来说,监禁刑的行刑成本较高。我国监狱设施主要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并且通过监狱组织罪犯劳动以弥补经费不足,曾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狱企业受到很大的冲击,经济效益每况愈下,对于监狱经费的补充功能越来越弱。在这种情况下,1994年《监狱法》第8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这些年来我国经济实力虽然有了极大的提升,但仍然不可能大幅度地增加监狱经费。在这种情况下,过重的监禁成本是一种负担。而社区矫正可以减轻监狱的负担,由于其非监禁的特点所决定能够节省行刑成本。因此,推行社区矫正的试点,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总之,将我国的社区矫正的性质确定为非监禁的行刑方式,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吸纳社区矫正制度,是具有其现实合理性的。

就社区矫正的性质而言,我国的社区矫正与西方国家的社区矫正还是存在较大差别的。在西方国家,社区矫正不仅是一种非监禁的行刑方式,而且本身就是一种刑罚方法,而不仅是一种行刑方式。例如英国的社区服务,就是一种典型的社区矫正刑。社区服务(community service)是指由法庭判决犯罪人到社区中进行一定时间无偿劳动的非监禁刑措施。社区服务的性质是介于监禁和缓刑之间的一种非监禁刑措施。社区服务这种非监禁刑措施的严厉程度比监禁刑要轻,但是,比纯粹的缓刑要重,它给犯罪人提供一种实际的经历,使他们把这种经历想象成一种制裁,在惩罚犯罪人和预防累犯方面发挥作用。因此,社区服务是一种具有中等程度惩罚性的制裁手段。由于社区服务可以作为监禁刑的替代措施,因而我国学者亦将其称为替刑——替代性刑罚。我国也有学者提出建构中国的社区矫正刑的设想,但它如何与现有的管制刑相协调,仍然是一种值得考虑的问题。

(二)社区矫正的范围

我国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的行刑方式,根据《办法》第5条的规定,对下列人员实行社区矫正:

1.被判处管制的

管制是我国刑法中唯一的非监禁刑,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应该说,我国刑法中的管制刑与社区矫正的宗旨是最相接近的。当然,我们也必须看到,管制刑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方法,体现的是依靠人民群众改造犯罪分子的刑罚思想,曾经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在管制的执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每个人都隶属于一个单位,犯罪人也不例外。因此,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一般都是放回原单位,通过基层组织对犯罪分子进行监管,并要求犯罪分子“积极参加集体劳动生产或者工作”(1979年《刑法》第34条第1项)。但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单位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不再承担社会职责,并且出现了大量并不隶属于任何单位的个人,也包括犯罪分子。在这种情况下,管制的监管工作实际上无法落实。公安机关作为管制刑的执行机关,由于警力有限,无暇顾及。由此出现了“不管不制”的现象,极大地影响了管制的效果,也导致管制刑在司法实践中极低的适用率,以至于在1997年刑法修订中,出现了对管制刑的存废之争。尽管最终保留了管制刑,但其行刑方式的变革势在必行。在社区矫正试点中,将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对于管制刑来说具有重大意义。如果通过社区矫正能够改变“不管不制”的局面,使各项监管措施得以落实,则为司法实践中对于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大量适用管制刑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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